有鑒於國民法官法即將於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上路,針對未來國民法官法所施行後,新制度所帶來的變革,簡要說明:
◆ 適用案件類型
新的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而在正式施行的前三年,僅有「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才有國民法官法的適用。以刑法罪名而言,一般是指「殺人罪」、「傷害致死罪」、「遺棄致死」、「強盜致死」等等。至於國民法官法第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部分,則需要等到115年1月1日才會施行。
換言之,即將在明年1月1日開始上路的國民法官法,最初僅有上述「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之案件,而於115年1月1日後才會將「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納入適用範圍。
◆ 審理模式
國民法官法與現行制度差異最大的地方,就是採「卷證不併送」制度。 亦即,針對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檢察官在起訴時,只會提出一紙記載案件基礎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的「起訴狀」,至於證明被告犯罪的證據資料(例如:人證及物證等)則將於審判期日前以「證據開示」的方式給辯護人檢閱。
比較現行「卷證併送」的刑事審理程序,採「不併送」將使證據調查程序真正且徹底的集中在審理期日進行,取代目前經常被學界詬病的「流於形式證據調查及審理模式」。
事實上,依據筆者參與兩次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的經驗,採「卷證不併送制度」確實能夠貫徹「集中、直接審理」的目標,但相對也更考驗著檢辯雙方對於案件理論的事前準備及在審理中的策略應變,相信這也會是未來該類型案件引人注目的關鍵。
◆ 參與審判法官的數量
原則上由3位職業法官及6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由職業法官擔任審判長掌控審理程序的進行。
另外,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可選任1人至4人為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程序,若有國民法官於審理期日中有不能執行其職務之時,將遞補為國民法官。
依照目前模擬案件的實行方式來看,未來適用國民法官法案件的法台上,至少將出現10名以上的法官(3位職業法官+6位國民法官+至少1位的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程序,陣仗之大,可謂史無前例。
◆ 案件評議方式
此部分事項主要規定在國民法官法第83條。
首先,有罪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之同意決定之。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時,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至於,有關科刑事項之評議,也就是刑度部分,則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
◆ 小結
事實上,新的國民法官制度,就刑事審判本身而言,透過國民法官的參與及集中、直接審理原則的貫徹,使得未來的法庭活動充滿挑戰,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變化,於此同時也代表著我國的刑事審判及罪行宣告,將廣泛的納入國民法感情及法意志,體現司法為民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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